(2016)川0108民初65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原告德尕学诉被告成都市九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尕学,成都市九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8民初6548号之一原告:德尕学。委托代理人:张彪,四川中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成都市九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礼。原告德尕学与被告成都市九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德尕学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德尕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尕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13元,由原告德尕学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 演人民陪审员 果蓉生人民陪审员 夏桂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薛 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