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22行初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龙门县均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龙门县国土资源局、龙门县人民政府资源撤销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门县均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龙门县国土资源局,龙门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1322行初122号原告龙门县均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伟强,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富杰,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志华,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龙门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茹展平,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彩珠,系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夏平,广东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门县人民政府负责人段致辉,代县长。委托代理人赖锦铭、谭阳辉,县法制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龙门县均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龙门县国土资源局、龙门县人民政府撤销行政复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龙门县均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与被告经协商达成共识,诉讼目的基本实现为由,于2017年7月19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龙门县均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门县均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叶东来代理审判员 白 雪人民陪审员 许素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法官 助理 温露娜书 记 员 曾观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