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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92民初1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常州市建恒商贸有限公司与常州市铨坊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市建恒商贸有限公司,常州市铨坊机械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92民初1670号原告:常州市建恒商贸有限公司,住常州市东方西路88号南5319.5320.5321.5322。法定代表人:王建东。被告:常州市铨坊机械厂,住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朝东村委大庄村**号。投资人:徐全芳。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常州市建恒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市铨坊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2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石 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邹文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