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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8执恢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与被执行人河北筑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某,河北筑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8执恢3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某被执行人:河北筑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与被执行人河北筑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年裕民二初字第008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经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系重复立案依法应当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5)年裕民二初字第0086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智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咚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