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民终3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武汉市洪荣园林建筑有限公司、袁细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汉市洪荣园林建筑有限公司,袁细玉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终33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洪荣园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烽胜路波光霞影二期商铺47号-3。法定代表人:林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吉,湖北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细玉,女,194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湖北乾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武汉市洪荣园林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袁细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7民初1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汉市洪荣园林建筑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袁细玉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武汉市洪荣园林建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武汉市洪荣园林建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854元,减半收取927元,由上诉人武汉市洪荣园林建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魏 兰审判员 汤晓峰审判员 张 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钟家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