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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刑初1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涂某风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某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2刑初1308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涂某风(曾用名涂某凤),男,出生于河南省沈丘县,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金利五金厂员工,户籍所在地沈丘县。2005年1月29日因犯抢劫罪被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因本案于2017年3月4日被羁押,同年3月5日被中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同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刑诉(2017)1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涂某风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素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涂某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4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涂某风在中山市小榄镇九洲基社区建设路129号恒发金属热处理有限公司门口,因工作琐事与被害人徐某俸发生争执,继而对被害人徐某俸拳打脚踢并致徐鼻、耳部受伤,后手持铁铲追赶徐。随后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将被告人涂某风抓获归案,并当场缴获铁铲1把。经鉴定,被害人徐某俸双侧鼻骨骨折,左耳廓的皮下出血,左耳后、右耳廓的表皮脱落,符合钝器所致损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上述事实,被告人涂某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徐某俸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中山市公安局小榄分局永宁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扣押笔录及清单、缴获物品照片、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视频监控及截图、中山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伤情照片、医疗诊断证明、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沈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河南省沈丘县公安局石槽集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人江某、王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涂某风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风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涂某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涂某风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涂某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4日起至2018年1月3日止)二、缴获的铁铲1把,予以没收,由扣押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戴洁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梁慧贤李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