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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民终1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侯立东、张元刚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侯立东,张元刚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民终13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侯立东,男,196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洪申,安徽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元刚,男,196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瑞龙,安徽徽灵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侯立东因与被上诉人张元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灵璧县(2016)皖1323民初39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灵璧县(2016)皖1323民初398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侯立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丁 伟审判员 吴昊彧审判员 赵 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贝贝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