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6执6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文木军、厦门达思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木军,厦门达思服饰有限公司,王惠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6执6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文木军,男,197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被执行人:厦门达思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悦华路153号(厂房)第六层东侧第四单元。法定代表人:王惠清。被执行人:王惠清,女,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本院执行文木军与厦门达思服饰有限公司、王惠清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已轮候查封王惠清名下的闽D×××××号车辆,该车辆有设置抵押,因未实际扣到车,暂无法处置。经过银行存款、房产等其他财产调查,未发现厦门达思服饰有限公司、王惠清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文木军对以上财产调查情况予以签字确认,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文木军的债权为加工费19694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欧 海审判员 崔跃闽审判员 陈仁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熊志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