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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2执12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桐庐虹庐服装市场有限公司、孙海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桐庐虹庐服装市场有限公司,孙海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2执12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桐庐虹庐服装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城南街道三合路99号,组织机构代码66523474-1。法定代表人方东浩。被执行人孙海萍,女,1980年11月1日出生,住桐庐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122民初4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桐庐虹庐服装市场有限公司案款490990元及利息,并承担申请费2779元、执行费726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孙海萍名下(与案外人赵明华共有)的位于桐庐县县城乔林路15号滨江·上杭小区3幢2单元1904室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桐房权证移字第××、11××6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桐土国用(2011)第0013703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张志勇执 行 员  徐 康执 行 员  丁正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如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