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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民初7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佛山市时代永亨投资有限公司与肖小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时代永亨投资有限公司,肖小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7593号原告:佛山市时代永亨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正路26号2508A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05249548XH。法定代表人:岑兆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婉婷,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陈兵,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小平,女,1987年9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佛山市时代永亨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肖小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于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时代永亨投资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2390元,由原告佛山市时代永亨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黎秋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章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