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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4执10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浙江上虞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倪永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上虞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倪永伟,成立芳,石国龙,倪永娟,王凯,范蓉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4执10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上虞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德盛路27-29号颖泰大厦一、二、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307513919T。法定代表人:王强,董事长。被执行人:倪永伟,男,197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成立芳,女,197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石国龙,男,196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倪永娟,女,196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王凯,男,196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范蓉蓉,女,197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本院在执行浙江上虞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倪永伟、成立芳、石国龙、倪永娟、王凯、范蓉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倪永伟、成立芳、石国龙、倪永娟、王凯、范蓉蓉未自觉履行本院作出并已生效的(2016)浙0604民初780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于2017年4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已执行到217255.09元,另查明,六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均已设定抵押。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卫星审判员  王张荣审判员  戴松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杜亚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