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02民初4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陈隆荣诉被告宜宾向家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殷勇、宋树会、汪金凤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隆荣,宜宾向家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殷勇,宋树会,汪金凤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02民初4665号申请人:陈隆荣,男,195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被申请人:宜宾向家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屏山县书楼镇芭蕉村4组,营业执照注册号511529000009737。法定代表人:殷勇。被申请人:殷勇,男,197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屏山县人。被申请人:宋树会,女,197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人。被申请人:汪金凤,女196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申请人陈隆荣与被申请人宜宾向家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殷勇、宋树会、汪金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宜宾向家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享有使用权的位于屏山县价值445万元的部分和屏山县的土地价值440万元的部分进行保全。申请人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一份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XXXX)作为诉讼保全的担保。本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宜宾向家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四川省屏山县的土地价值445万元的部分予以查封;二、对被申请人宜宾向家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四川省屏山县的土地价值440万元的部分予以查封。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岳冬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