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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2执1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广东威创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金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威创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金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2执173-1号申请执行人:广东威创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正宇(KenZhengyuHE),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金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万祥,该公司董事长。关于广东威创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金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2民初26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调解:一、江苏金工公司确认共欠威创视讯公司款项5245225元。江苏金工公司于2016年12月31日前向威创视讯公司支付1500000元,于2017年6月30日前向威创视讯公司支付3745225元余款项;二、威创视讯公司收到江苏金工公司支付的上述每一笔款项后10归工作日内提供发票(由于威创视讯公司已超额向江苏金工公司开具并提供金额为148480.56元的发票,因此威创视讯公司收款后向江苏金工公司开具的发票金额需减去上述超额提供发票的金额);三、江苏金工公司将上述款项汇入威创视讯公司指定账户(户名:广东威创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招商银行广州分行黄埔大道支行;账号:12×××01)即视为履行;四、案件受理费26298元,由江苏金工公司负担;江苏金工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前一并支付给威创视讯公司;五、如果江苏金工公司按时支付上述第一、第四项确定的款项,则威创视讯公司免除江苏金工公司的违约金。如果江苏金工公司未按时、足够支付任何一笔款项,则需向威创视讯公司支付违约金582802.8元,威创视讯公司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江苏金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广东威创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已于2017年1月09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有关金融机构、房地产登记机关、车辆管理机关等部门进行必要的调查后,本院依法划拨了江苏金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73元。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广东威创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表示认可本院的处理结果。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2民初26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江苏金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应严格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必要的调查后,本院依法划拨了江苏金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73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处理结果。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启聪审判员  李升山审判员  李文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钟 泳附:本裁定主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