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21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韩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321刑初75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某,男。2016年12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黑龙江省鸡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5日,经本院依法决定取保候审。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检察院以鸡东检刑诉〔2017〕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鸡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印少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6日23时,被告人韩某醉酒驾驶黑××××××号长城牌小型轿车,从很久以前串店沿鸡东镇内道路行驶至鸡东县人民法院道口处时被查获。经黑龙江锦融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韩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0.47mg/100ml。被告人韩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等;证人张某某、王某某的证言材料;被告人韩某的供述与辩解;黑龙江锦融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乙醇定量检验报告等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鸡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韩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其���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结合其所在社区矫正部门出具的评估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盖秋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丁晓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