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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8执恢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8执恢130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08民初35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经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系重复立案依法应当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8民初358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智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咚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