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2财保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振才、被申请人罗廷孝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振才,罗廷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财保37号申请人:张振才,男,197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黄琳、林斯微,福建天衡联合(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罗廷孝,男,196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申请人张振才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1、查封被申请人罗廷孝所有的坐落于福建省××县南阳镇××号的房产[产权证号:(2010)100054号];2、冻结被申请人罗廷孝名下的银行存款200000元。申请人张振才自愿以其与妻子陈春兰共同所有的坐落于龙岩市××××号(水韵华都三期)19幢1611室的房产为本案提供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振才已经提供担保,其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罗廷孝所有的坐落于福建省××县南阳镇××号的房产[产权证号:(2010)100054号],查封期限为三年。二、冻结被申请人罗廷孝名下的存款2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三、查封申请人张振才与其妻子陈春兰共同所有的坐落于龙岩市××××号(水韵华都三期)19幢1611室的房产[不动产权号:闽(2016)龙岩市不动产权第0019819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张振才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吴 庆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书娴(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