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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3民初1274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佳、赖宏俊诉被告申大喜、范秀玲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佳,赖宏俊,申大喜,范秀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12744号之二原告:刘佳。原告:赖宏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喜文。被告:申大喜。被告:范秀玲。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军。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岩岩。原告刘佳、赖宏俊诉被告申大喜、范秀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佳、赖宏俊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367元及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均由原告刘佳、赖宏俊负担。审判员  李业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魏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