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执5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陈伟成、浙江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伟成,浙江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5168号申请执行人陈伟成,男,1958年10月13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被执行人浙江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法定代表人:姚岳良。陈伟成申请浙江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25港民初1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陈伟成于2017-3-6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陈伟成申请撤销执行,现本案已有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25港民初16号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福星执行员 荣 伟执行员 刘利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文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