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执1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陈百云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陈百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2执143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人民中路349号。负责人杨剑,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陈百云,男,197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诉被告陈百云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602民初41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被告陈百云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91962.37元,支付截至2016年3月17日止的利息和滞纳金19211.26元,及自2016年3月18日起至款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和滞纳金,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因被告陈百云未按判决书履行,故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于2017年03月0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陈百云因债务涉案较多,现去向不明,经本院查找无果。本案审理阶段轮候查封的被执行人陈百云名下坐落于绍兴市柯桥区金地自在城13幢401室不动产已抵押给了其他债权人,故需待相关案件处置完毕,并经优先受偿抵押债权后,方可视情形参与分配。除此之外,经查询各大银行,无被执行人名下较大金额存款;经向本辖区内房管部门查询,无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房产信息;经向相关媒体曝光被执行人相关执行信息,无人举报。本院已将陈百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实施了布控措施。另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有效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平审 判 员 黄文松代理审判员 金宏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