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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5执保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艳凤、李忠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艳凤,李忠清,吕俊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5执保343号申请执行人李艳凤,女,1979年6月29日出生,住所地盐山县,联系方式。被执行人李忠清,男,1970年6月11日出生,住所地盐山县。被执行人吕俊萍,女,1970年11月30日出生,住所地盐山县。本院在审理李艳凤与吕俊萍、李忠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忠清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忠清河北农业银行62×××78账号的存款4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立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龙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