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5执保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艳凤、李忠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艳凤,李忠清,吕俊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5执保343号申请执行人李艳凤,女,1979年6月29日出生,住所地盐山县,联系方式。被执行人李忠清,男,1970年6月11日出生,住所地盐山县。被执行人吕俊萍,女,1970年11月30日出生,住所地盐山县。本院在审理李艳凤与吕俊萍、李忠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忠清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忠清河北农业银行62×××78账号的存款4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立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龙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