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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3执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守珍与被执行人张聚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守珍,张聚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03执813号申请执行人张守珍,男。被执行人张聚州,男。申请执行人张守珍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豫1303民初493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聚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本院(2016)豫1303民初49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豫1303民初493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峥代理审判员  徐启明代理审判员  党 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