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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6行审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浦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浦江塑料总厂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浦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浦江塑料总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726行审17号申请执行人:浦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恒昌大道188号。法定代表人:。被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浦江塑料总厂,住所地:浦江县亚太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陈。申请执行人浦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7月4日对被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浦江塑料总厂作出的浦市监案字(2016)169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浦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浦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浦市监案字(2016)169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浦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浦市监案字(2016)169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子教代理审判员  龚少微代理审判员  徐 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张 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