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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民终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1-17

案件名称

王有顺与孙卫、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深彤鑫粮油工贸有限公司、黑龙江省世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有顺,孙卫,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深彤鑫粮油工贸有限公司,黑龙江省世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民终6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有顺,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卫,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深彤鑫粮油工贸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世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松林,职务总经理。上诉人王有顺因与被上诉人孙卫、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深彤鑫粮油工贸有限公司、黑龙江省世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16)黑1202民初10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有顺于2017年7月21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有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有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338.00元,减半收取2,669.00元,由上诉人王有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姜再民审判员  赵 明审判员  杨晓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