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804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经济技术开发区分中心、天津三维显示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经济技术开发区分中心,天津三维显示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804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经济技术开发区分中心,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三大街广场东路20号E4AB。组织机构代码23969886-9。被执行人天津三维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五大街7号。组织机构代码60056934-8。法定代表人李昌,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经济技术开发区分中心与被执行人天津三维显示技术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2016)津0116行审80021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行政裁定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责令被执行人执行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经济技术开发区分中心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的(津开)人社联补缴字(2015)第080号《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书》;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300元。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天津三维显示技术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经济技术开发区分中心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天津三维显示技术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经济技术开发区分中心尚未受偿的债权为(津开)人社联补缴字(2015)第080号《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书》的内容。本院认为,本案的情形符合程序终结的有关法律规定,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经济技术开发区分中心发现被执行人天津三维显示技术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津0116行审80021号行政裁定书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吴劲柏审 判 员 罗 东代理审判员 闫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燕乔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