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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4民初00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孙泽民与李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泽民,李小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4民初00185号原告:孙泽民,男,196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成安县,。被告:李小龙,男,年龄不详,住址不详。孙泽民诉李小龙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孙泽民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泽民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泽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4元,减半收取计112元,由原告孙泽民负担。审 判 长  师文超人民陪审员  靳宁宁人民陪审员  王松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沈志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