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4民初00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孙泽民与李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泽民,李小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4民初00185号原告:孙泽民,男,196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成安县,。被告:李小龙,男,年龄不详,住址不详。孙泽民诉李小龙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孙泽民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泽民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泽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4元,减半收取计112元,由原告孙泽民负担。审 判 长 师文超人民陪审员 靳宁宁人民陪审员 王松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沈志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