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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民初1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安徽百姓缘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与许逢云、郑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百姓缘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许逢云,郑敏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1073号原告:安徽百姓缘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金寨路225号裕丰大厦。法定代表人:唐爱民,总经理。被告:许逢云,女,汉族,1950年4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郑敏,男,汉族,1952年8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百姓缘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诉被告许逢云、郑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百姓缘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许逢云、郑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百姓缘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百姓缘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安徽百姓缘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牛 蕾人民陪审员  张泰轩人民陪审员  季汝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晓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