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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03执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路某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某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03执957号申请执行人路某某。被执行人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某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执行上列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5)丛民初字第23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应。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程序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扣划了被执行人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90120元,现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6)冀0403执95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道方审 判 员  郭建新代理审判员  苏延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孟宪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