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4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6民初4978号原告:张某某。被告:王某某。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她与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子王某甲由被告抚养并承担抚养费;3.判令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位于长安区某某街47号1号楼3单元202室)及车辆(雪佛兰陕XXXX**号车);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她与被告于2002年9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4年8月31日生育一子王某甲。生活中,她善待家人,勤劳持家,孝敬公婆,然被告不务正业、无责任心且有婚外情。她与被告虽同住一室(盛世长安小区202室),但不同居已有3年之久,她认为其与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遂起诉离婚。被告王某某辩称,他与原告感情尚好,婚后育有一子且正处于叛逆期,他认为不管以前做过什么都希望原告不计前嫌,他保证改正前错,与原告好好生活,共同教育儿子,给孩子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坚决不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2年9月13日登记结婚,于2004年8月31日生育一子,取名王某甲。生活中,原、被告想方设法、勤奋持家,先后购置了房屋和汽车。近年,原告认为被告与异性往来,不务正业也不顾家,因此对被告心生不满,双方因生活小事发生矛盾,原告遂起诉离婚。诉讼中,原被告均承认双方现仍居住在西安市长安区盛世长安小区202室,但为分居状态,原告主张分居时间为2014年底,被告辩称2015年9月份分居。庭审中,原告离婚态度坚决,被告离婚态度犹豫不定,最后表示希望原告不计前嫌,与他共同携手未来,一起教育孩子,坚决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十五年,且育有一子王某甲,双方应珍惜婚姻家庭。生活中,原、被告因琐事产生矛盾,均应本着解决矛盾的态度,各自检查自己不足,以子女和家庭利益为重,化解纠纷。原告主张被告有婚外情,被告否认,原告该项主张无据支持。被告当庭恳请原告不计前嫌,与他好好生活,共同教育儿子,原告应给被告机会,再坚持离婚显属不妥,且尚不具备法定条件。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会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