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4执1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高小陈、周千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小陈,周千红,陈文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4执1259号申请执行人高小陈,男,1965年3月31日出生被执行人周千红,女,1973年10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陈文方,男,1969年5月28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04民初26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千红、陈文方3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周千红、陈文方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福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彭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