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92执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威海瑞祥铸造机械有限公司、宋华伟保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瑞祥铸造机械有限公司,宋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92执373号申请执行人威海瑞祥铸造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宋华伟(身份证号码371081198005119115),男,汉族,住。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之间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7)鲁1092执37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朝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志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