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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92执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威海瑞祥铸造机械有限公司、宋华伟保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瑞祥铸造机械有限公司,宋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92执373号申请执行人威海瑞祥铸造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宋华伟(身份证号码371081198005119115),男,汉族,住。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之间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7)鲁1092执37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朝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志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