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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9民初2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高跃鹏与中粮屯河(北京)营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跃鹏,中粮屯河(北京)营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9民初2492号原告:高跃鹏。被告:中粮屯河(北京)营销有限公司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原告高跃鹏诉被告中粮屯河(北京)营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跃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前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