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9民初2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高跃鹏与中粮屯河(北京)营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跃鹏,中粮屯河(北京)营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9民初2492号原告:高跃鹏。被告:中粮屯河(北京)营销有限公司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原告高跃鹏诉被告中粮屯河(北京)营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跃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前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