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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0民初1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陈诚与邓涵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诚,邓涵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80民初1825号 原告:陈诚(曾用名陈程),男,198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简城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贵,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涵文,男,198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简城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宁,四川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诚与被告邓涵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陈诚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陈诚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诚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陈诚负担。 审判员  曾富云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露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