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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民初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崇有道、崇鑫磊等与青州市三农果树苗木专业合作社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民初412号原告:崇有道,男,1944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青州市。原告:崇鑫磊,男,1989年9月6日生,汉族,住青州市。上述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文广,山东万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州市三农果树苗木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青州市谭坊镇崇家村。法定代表人:张清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崇有道、崇鑫磊与被告青州市三农果树苗木专业合作社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就纠纷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崇有道、崇鑫磊撤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崇有道、崇鑫磊负担。审 判 长  徐伟东审 判 员  陈 伟人民陪审员  王其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苗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