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民辖终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05

案件名称

孙彦津、宋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彦津,宋丹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民辖终3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彦津,女,1977年7月15日生,汉族,哈尔滨市香坊小学教师,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丹丹,女,1978年2月13日生,汉族,哈尔滨市香坊小学教师,住哈尔滨市香坊区。上诉人孙彦津因与被上诉人宋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7)黑0110民初14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孙彦津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孙彦津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彦津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葛保滨审判员  王志彬审判员  周志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天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