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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3财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永红、李旭东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永红,李旭东,舒城长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3财保54号申请人:李永红,女,1975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申请人:李旭东,男,1982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申请人:舒城长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舒城县城关镇梅河路。法定代表人:姚大德。申请人李永红、李旭东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舒城长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金龙牌皖N×××××号大型普通客车予以保全。李永红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舒城县城关镇梅河东路东方花园9幢2层205室房产(房地权皖舒字第××号)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舒城长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金龙牌皖N×××××号大型普通客车;二、查封李永红所有的位于舒城县城关镇梅河东路东方花园9幢2层205室房产(房地权皖舒字第××号)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两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俞成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