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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6执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梁亚伯与邱群伟、赵科峰、何小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亚伯,邱群伟,赵科峰,何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126执343号申请执行人:梁亚伯,男,1990年5月20日生,甘肃省岷县人,住岷县。被执行人:邱群伟,男,1981年7月23日生,甘肃省岷县人,住岷县。被执行人:赵科峰,男,1982年4月30日生,甘肃省岷县人,住岷县。被执行人:何小龙,男,1984年10月15日生,甘肃省岷县人,住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亚伯与被执行人邱群伟、赵科峰、何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梁亚伯与被执行人赵科峰、何小龙于2017年7月21日双发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赵科峰即日当庭给付梁亚伯人民币10000元,余款15000元,于2017年9月21日给付10000元,于2017年10月25日给付5000元;2、何小龙于2017年8月底前给付梁亚伯25000元;3、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650元,赵科峰、何小龙双方各负担325元,共计650元。申请执行人梁亚伯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终结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岷民二初字第503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白亚军审判员  王银虎审判员  张彦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任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