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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民初5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耀耀、陈岳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耀耀,陈岳明,陈君正,林青恒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5967号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043722167,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人民大道425号。法定代表人:王志刚,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联养,男,汉族,1982年1月20日出生,住苍南县,系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维好,男,196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系公司员工。被告:陈耀耀,女,198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陈岳明,男,198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陈君正,男,197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林青恒,男,197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耀耀、陈岳明、陈君正、林青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6元,减半收取1053元,由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通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绍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