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4执恢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邹桂霞与冯富国、周德丰、都铁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桂霞,冯富国,周德丰,都铁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4执恢202号申请执行人:邹桂霞,女,1966年3月8日生,住磐石市。被执行人:冯富国,男,1970年9月24日生,住磐石市。被执行人:周德丰,男,1960年11月16日生,住磐石市。被执行人:都铁君,男,1968年10月14日生,住磐石市。申请执行人邹桂霞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磐民二初字第33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给付111350.00元并承担执行费用,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邹桂霞与被执行人冯富国、周德丰、都铁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执行费1570.00元由被执行人周德丰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岩审 判 员 林 涛代理审判员 梁思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冯静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