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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3执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仇水华、徐雪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仇水华,徐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3执785号申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县支行。被执行人仇水华。被执行人徐雪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2017)赣1123民初2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仇水华、徐雪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仇水华、徐雪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仇水华、徐雪梅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仇水华所有的车牌号为江淮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仇水华所有的车牌号为奥迪牌小轿车一辆;三、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永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