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执恢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张运家与林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运家,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恢49号申请执行人张运家,男,1954年8月13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公园街。被执行人林强,男,1967年9月18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景阳委五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运家与被执行人林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2014)延民初字第50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林强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支付借款15万元、诉讼费3300元、执行费2199元)、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被执行人林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林强未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分别查询了被执行人林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信息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林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林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运家同意本案本次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林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恢复执行。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延民初字第504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宗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田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