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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804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魏庆生、巢湖市永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庆生,巢湖市永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804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魏庆生,男,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巢湖市永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东塘路停车场办公楼。组织机构代码05446340-6。法定代表人晏利民,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魏庆生与被执行人巢湖市永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作出的(2016)津0116民初816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仲裁裁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责令被执行人退还申请执行人车款660000元及利息损失,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9000元。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巢湖市永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魏庆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巢湖市永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魏庆生尚未受偿的债权为66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案的情形符合程序终结的有关法律规定,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魏庆生发现被执行人巢湖市永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津0116民初81646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劲柏审 判 员  罗 东代理审判员  闫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燕乔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