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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02民初2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2454藏国银与周良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藏国银,周良国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02民初2454号原告:藏国银,男,1968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镇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上海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良国,男,1988年11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址江苏省丰县。原告藏国银与被告周良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藏国银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藏国银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藏国银负担。审判员 周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祉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