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5执3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范春宇与被执行人庄忠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春宇,庄忠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05执3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范春宇,男,197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被执行人:庄忠龙,男,1988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春宇与被执行人庄忠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范春宇以双方自行解决为由,于2017年7月14日提出撤销执行案件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7)黑1005执306号案件的执行。如执行和解履行不能,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执行诉讼时效期间内申请执行,逾期法律后果自负。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常青审 判 员 刘 军人民陪审员 齐宪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