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25民初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河南喆鑫矿产品有限公司与李建设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喆鑫矿产品有限公司,李建设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5民初925号原告:河南喆鑫矿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内乡县夏馆镇山珍城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57919286643。法定代表人:杨赛男,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正华,男,内乡县方正法律服务所职员。被告:李建设,男,197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原告河南喆鑫矿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建设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  叶天生审判员  孙仲杰陪审员  吴贺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程 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