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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7民初3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4-23

案件名称

原告李妹珍与被告吴兴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妹珍,吴兴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初3775号原告:李妹珍,女,1970年11月生,汉族,住溧水区。被告:吴兴村,男,汉族,住溧水区。原告李妹珍与被告吴兴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妹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妹珍负担.审判员  徐南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谢朋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