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03民初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宏义与张彩秀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宏义,张彩秀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03民初685号原告:张宏义,男,197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山海关区。被告:张彩秀,女,198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铁德奥道岔有限公司。原告张宏义与被告张彩秀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张宏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宏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书记员 田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