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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02民初1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景锋与谢小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锋,谢小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02民初1856号原告:景锋,男,198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告:谢小俭,男,196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原告景锋与被告谢小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景锋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谢小俭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谢小俭的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景锋撤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判员  侯正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