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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0民初2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吴志敏与石柱振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饶德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志敏,饶德宗,石柱振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0民初2947号原告:吴志敏,男,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花垣县。委托代理人:XXX,湖南边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饶德宗,男,194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花垣县。委托代理人:田顺生,湖南君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柱振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南宾镇二环路国土局家属院。法定代表人:徐昌慧,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姚友方与被告饶德宗、被告石柱振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吴志敏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吴志敏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马玉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谭 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