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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6执40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吴惠连与沈永秀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惠连,沈永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6执40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惠连,女,1970年10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沈永秀,女,汉族,1968年2月14日生,住上海市金山区。原告吴惠连诉被告沈永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6民初字第24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沈永秀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权利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立案执行,确定由审判长黄小山、审判员金涛、章跃三人组成合议庭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在被执行人沈永秀名下目前无房产、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帐户处于休眠状态,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目前根本无法执行。申请人又无法提供相应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本院(2016)沪0116民初字第2431号民事判决书而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小山审判员  金 涛审判员  章 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寿飞飞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