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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2刑初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振华、刘波文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华,刘波文,彭齐芳,滕桃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2刑初93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振华,男,1979年11月16日出生于河南省项城市,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月被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盗窃于2005年6月被杭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5月19日被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8000元,于2014年1月2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8日被抓获,2016年5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17年3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8日被乐清市公安局解回再审,2017年3月1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陈旭静,浙江嘉瑞成(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波文,男,1990年3月9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市,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5月被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2月被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5月19日被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于2014年8月6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5年6月24日被金华市婺城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24日被刑事拘留,于2016年5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17年2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8日被乐清市公安局解回再审,2017年2月23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童胜娜,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彭齐芳,男,1989年12月14日出生于湖南省桑植县,土家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桑植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26日被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于2015年5月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1日被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刑期自2015年12月8日起至2018年8月7日止)。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0日被乐清市公安局解回重审。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被告人滕桃新,男,1970年2月13日出生于浙江省乐清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2月22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3月8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5月27日被乐清市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同年6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7)8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振华、刘波文、彭齐芳犯盗窃罪,滕桃新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振华及其辩护人陈旭静、被告人刘波文及其辩护人童胜娜、被告人彭齐芳、滕桃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1日凌晨,被告人王振华、彭齐芳、刘波文经事先预谋,来到乐清市柳市镇西凰屿村浙江博益电气有限公司实施盗窃,窃取一千多斤紫铜板。乐清市价格认证中心对紫铜铜排单价认定为20元。被盗紫铜总价格在20000元以上。当日早上,该三人将盗得的紫铜板运至乐清市柳市镇后西垟村滕桃新的废品回收店里,滕桃新在不知道所收购的紫铜为赃物的情况下,以单价15元一斤购进。王振华、彭齐芳、刘波文各分得赃款6000元左右。案发后,滕桃新与被害公司达成调解协议,赔偿对方15000元。2015年10月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振华、彭齐芳、刘波文经事先预谋,来到乐清市柳市镇长江路718号骏发物流公司,盗窃铜件和铝件十三袋(无法估价)。同日凌晨4时许,三人来到乐清市蟾东加油站隔壁的博达物流公司,盗窃铜件二十三袋。经乐清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二十三袋铜件价格为47813元。随后,被告人刘波文和王振华将两次盗窃的上述铜件和铝件运至乐清市柳市镇后西杨村滕桃新的废品回收店,滕桃新在知道上述物品是赃物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王振华、彭齐芳、刘波文各分得赃款10000元左右。案发后,滕桃新与被害单位骏发物流公司达成调解协议,赔偿对方40000元。2015年9、10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王振华、刘波文来到乐清市柳市镇三医附近,在一辆货车上盗得虾和螃蟹各一筐。2015年9、10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王振华、刘波文、彭齐芳来到乐清市柳市镇交警中队附近,撬开一辆轿车车窗,盗走车内的一部苹果六代手机和一条香烟。上述两次被盗窃的物品均无法估价。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振华、彭齐芳、刘波文、滕桃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发货清单、调解书、前科材料及身份证明、抓获经过、被害人杨某、郑某、邹某、吕某陈述、价格认定结论书、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监控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振华、彭齐芳、刘波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滕桃新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财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经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振华、彭齐芳、刘波文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振华、彭齐芳、刘波文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本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振华、彭齐芳、刘波文、滕桃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滕桃新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均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振华的辩护人提出王振华在同案犯实施盗窃时在外望风,应认定从犯。对此,本院认为各被告人在共同实施盗窃时是具体实施还是在外望风,只是各被告人之间分工不同,故不宜认定为从犯,对辩护人上述观点,本院不予采纳。王振华及刘波文的辩护人提出的其他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王振华二年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与前罪合并执行三年四个月以上四年四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刘波文二年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与前罪合并执行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彭齐芳二年五个月以上二年十一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与前罪合并执行四年七个月以上五年七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滕桃新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述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滕桃新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振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与原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8日起至2019年3月17日止)。二、被告人刘波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与原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4日起至2019年2月23日止)。三、被告人彭齐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与原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8日起至2020年7月7日止)。四、被告人滕桃新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应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五、责令被告人王振华、彭齐芳、刘波文共同退赔赃物折价款,返还各被害人;追缴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谷若怀人民陪审员  林 舒人民陪审员  陈学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陈雄思 关注微信公众号“”